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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43号上诉人顾宝宏。上诉人顾宝宏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3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顾宝宏作为案外人在申请执行人杨荣海与被执行人陈金楼、陈建军、顾宝兰、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海洋航务工程打捞有限公司、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请求中止对执行标的“苏航工858”轮的拍卖,属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和审查问题。原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立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建钢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