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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立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火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火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立受字第1号起诉人:秦火妹,女,汉族,1959年5月10日生。起诉人秦火妹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法院:1、判令秦国华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灞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涉及“龙王石坵”编号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2、确认秦某某(秦火妹之父)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灞桥村村民委员会确立的“龙王石坵”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3、判令秦国华返还“龙王石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赔偿秦火妹经济损失5万元;4、诉讼费由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灞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秦国华承担。本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起诉人秦火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火妹的起诉,本院不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子新审判员  熊屯发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