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83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邓帅、郭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和平区珲春北路X号1-7-1内,先后五次容留于冬升(已判刑)吸食冰毒。被告人丁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丁某具有坦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