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包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龙,包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马龙。被执行人包彦春。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包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龙卧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龙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执行包彦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彦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舟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