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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盈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管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盈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傣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怀生,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代理检察员段景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微型车途径盈江县太平镇坚果公司旁的公路边时,与正在倒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管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用刀互砍���方。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此次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被告人管某某此次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管某某对伤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事发当晚因有急事,看见被害人倒车挡在路上其无法通过时,遂拿着刀下车辱骂了被害人,并用刀敲了被害人的车头几下,但刀一直未从刀壳里拔出来过,在其准备回到车上时,被害人首先用刀砍伤了其左手手指,故而其拔出刀与对方互砍。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管某某行为属防卫过当,其拔出刀只是想把被害人手中的刀砍掉,因天黑才砍到被害人的手,看见被害人手中的刀掉落后便停��了;2.被告人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管某某判处缓刑。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伤害发生后,被告人管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几组证据材料:1.被告人管某某的户口证明;2.抓获经过;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板某某某、邵某的证言;5.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6.被告人对实施伤害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7.杨某某的病历资料及管某某的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8.(盈)公(司)鉴(伤)字(2015)24号、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10.中国移动电话清单;11.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2.协议书、收条、谅解书;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部分有异议,理由同其辩解。综合全案证据,本院对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的本案主要事实予以采信;其余证据客观真实,取证符合法律程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所受损伤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某某在伤害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且杨某某在本案中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管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部分采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被告人管某某首先拿着刀下车辱骂被害人挑起事端的行为,不具备防卫过当的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其余两点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犯罪工具尖刀一把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管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罪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姜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范正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