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灿杰与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灿杰,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魏灿杰。被执行人: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老鸭峪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魏灿杰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坤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