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桥村。法定代表人吴昊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28D室。法定代表人黄敏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金商辖初字第00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发货单上关于管辖的条款系对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不易引起上诉人注意,对方也未能证明其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且发货单上无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签字,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管辖条款有效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载明了在供货方所在地诉讼,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上诉否认该管辖条款的效力,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所以即使双方对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张家港保税区华之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为该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苏州佳翊诚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孙晓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