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群与徐孝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徐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刘群,个体户。被执行人徐孝宏,公务员。原告刘群与被告徐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淮中民终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徐孝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李向军、顾彩芳所负上诉人刘群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2497元,上诉案件受理费4993元,合计7490元,由被上诉人徐孝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徐孝宏的房产已被查封并冻结被执行人徐孝宏的银行存款25万元。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徐孝宏的房产已被查封并冻结被执行人徐孝宏的银行存款25万元,等待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中民终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