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文梅与王绍杰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梅,王绍杰,姚安伟,李秀梅,郭卫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杰。原审被告姚安伟。原审被告李秀梅。原审被告郭卫华。上诉人李文梅因与被上诉人王绍杰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3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王绍杰与姚安伟之间约定的管辖法院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26日,王绍杰与姚安伟签订地借款合同中约定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