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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保军、王树合、曲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保军,王树合,曲国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柏臣。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保军。被告:王树合。被告:曲国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保军、王树合、曲国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