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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红与能昌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能昌伟,乔元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03-1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居民。被执行人能昌伟,平邑县联通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乔元海,平邑县联通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周红与能昌伟、乔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平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能昌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5)平执字第19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能昌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户上的116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