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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郑时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郑时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616-3号申请执行人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被执行人郑时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劳人仲字(2015)滨汉民初字第356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时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新天地支行(账号:62×××11)存款人民币18734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