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陶秀忠与赵邦喜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秀忠,赵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42号申请执行人:陶秀忠,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邦喜,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陶秀忠与被执行人赵邦喜劳务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陶秀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资款23860元,案件受理费198.5元,并承担执行费261元。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赵邦喜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秀忠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