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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祖建与陈约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祖建,陈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赵祖建,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约国,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祖建与被执行人陈约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祖建同意被执行人陈约国于2016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清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赵祖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祖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撤回。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