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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龙伟与陈绪华、罗银花、陈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陈绪华,罗银花,陈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7025号原告龙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培栋,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绪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进军,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银花,女,汉族。被告陈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伟与被告陈绪华、罗银花、陈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绪华申请追加其女陈翠为本案被告,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追加。因陈翠下落不明,需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由于陈翠是本案必需共同进行诉讼的的当事人,即使被告陈绪华不申请追加,本院也应依职权予以追加,故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公告费,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正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以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