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卞国敏与何永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国敏,何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122-1号申请人卞国敏,男,汉族,1973年9月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何永乐,男,汉族,1980年6月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卞国敏诉何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卞国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何永乐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水晶城25幢1206室房屋,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卞国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何永乐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水晶城25幢1206室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蕙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