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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鑫山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美林纺织有限公司,河北省蠡县东丹第二毛呢厂,蠡县枣林恒利毛纺织厂,蠡县枣林第一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鑫山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美林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省蠡县东丹第二毛呢厂被执行人蠡县枣林恒利毛纺织厂被执行人蠡县枣林第一纺织厂河北鑫山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美林纺织有限公司、河北省蠡县东丹第二毛呢厂、蠡县枣林恒利毛纺织厂、蠡县枣林第一纺织厂借款合同、承兑垫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河北鑫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恢复执行申请书》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