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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宴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宴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2541号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蒲元体,董事长。被告范宴和,男,生于1956年5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宴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家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琼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