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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行审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与郑承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郑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开行审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张庆鸿,局长。被执行人:郑承武。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5)第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滥伐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罚款32178元,限15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11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有21178元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5)第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汪志松代理审判员  余雪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