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锦程与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程,刘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刘锦程,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吴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项成市。委托代理人张金亮,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锦程诉被告刘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锦程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锦程负担。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米学敏审判员 崔广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