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韦康友、王开秀、韦希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梦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韦康友,王开秀,韦希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梦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688号原告张永刚,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康友,男,汉族,19被告王开秀,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韦希科,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贺劲松,行长。第三人魏梦婷,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韦康友、王开秀、韦希科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梦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康友、王开秀、韦希科及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魏梦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皇传刚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