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复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吴金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马群大道6号。被执行人吴金虎,男,1962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徒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金虎和第三人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占用的原告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宁沪高速公路上党老收费站场地和设施(包括撤出场地和设施内的生活用品和停车场经营期间所停泊车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吴金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村第十村民小组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腾让事项多次和双方沟通协商未果。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返还占用场地和设施牵涉当地村民利益,如强制执行会带来当地社会不稳定因素。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此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