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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张琼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257号申请人刘永军,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张琼玲,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永军与申请人张琼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永军因与申请人张琼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刘永军赔偿张琼玲各项费用人民币6000元;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刘永军与申请人张琼玲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