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光兵与高台县晋昌源矿业有限公司、崔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兵,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崔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陈光兵,男,汉族,1974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荣斐,该公司总经理。机构代码:55127501-9。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被告崔力伟,男,汉族,现年约40岁,文化程度不详,住高台县晋昌源矿业有限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光兵诉被告高台县晋昌源矿业有限公司、崔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1月20日原告陈光兵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陈光兵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63.5元。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