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申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顾夫云与宁波帕尔玛重工制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宁波帕尔玛重工制冷有限公司,顾夫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申字第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宁波帕尔玛重工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法定代表人:胡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夫云。再审申请人顾夫云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帕尔玛重工制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顾夫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金米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杜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