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执字第18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杜邵纯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邵纯,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1801-5号申请执行人杜邵纯,医生。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防办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滨汉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季花苑A区30、31号楼)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汉沽支行账户(账号:12×××67)存款人民币2166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