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诉前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桂荣与张元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桂荣,张元柱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502号申请人丁桂荣。被申请人张元柱。申请人丁桂荣因与被申请人张元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鲁J×××××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0.6万元。吴言力自愿以自有的鲁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鲁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0.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