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849号原告聂某某,住依兰县。被告李某某,住依兰县。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年满18周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从2004年开始,双方就已经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年满18周岁,与原告确实分居十多年了,但是我认为与原告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聂某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在庭审中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已年满18周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从2004年开始,双方就已经分居。本院认为,从2004年开始,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已经分居,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