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王某,女,46岁,汉族。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