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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王某,女,46岁,汉族。被告张某某,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廷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