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力柱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4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力柱,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户籍地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力柱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力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4月初,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圆梦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刘某甲处骗取号牌为吉A703**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224元)。后将此车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德顺汽车租赁公司经理韩某甲处骗取号牌为吉A77C**的马自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1637元)。后将此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腾飞租赁公司经理刘某乙处骗取号牌为津GFD0**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9421元)。后将此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乙。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韩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力柱的供述与辩解,物价评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力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力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4月初,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圆梦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刘某��处骗取号牌为吉A703**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5224元)。后将此车以五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德顺汽车租赁公司经理韩某甲处骗取号牌为吉A77C**的马自达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1637元)。后将此车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2015年2月4日,被告人赵力柱以租用车辆为由,在德惠市腾飞租赁公司经理刘某乙处骗取号牌为津GFD0**桑塔纳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9421元)。后将此车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韩某乙。案发后,被骗车辆均已被各被害人收回。2015年7月6日,被告人赵力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韩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韩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力柱的供述与辩解,物价评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力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力柱系自首,而且被骗车辆已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骗车辆已被追回,买车人徐某某、张某某、韩某乙应属实际被害人,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赵力柱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力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力柱返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张某某人民币四万元、韩某乙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富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