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魏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魏县财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乙,系魏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