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魏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魏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魏县财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乙,系魏县交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诉被告魏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