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玉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15号罪犯王玉美,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5日作出了(2001)朔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犯连带赔偿2213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3日以(2002)晋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09年12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玉美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5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美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7月31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12日被评为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王玉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美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