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贺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6月8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贺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执行款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自本通知送达后3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某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贺某的存款4177.53元。另查,被执行人贺某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张某再未提供出被执行人贺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3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志勋审判员 康亚萍审判员 李庚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