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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诉被告陕西海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陕西海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70号原告马军,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委托代理人谭小云,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陕西海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6号。被告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72号。原告马军诉被告陕西海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军对被告陕西海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秦昌隆投标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兵丽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