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魏诗艳与杨艳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诗艳,杨艳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827号原告魏诗艳。被告杨艳敏。委托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诗艳诉被告杨艳敏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诗艳,被告杨艳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诗艳诉称,2014年8月27日,在本市肇嘉浜路XXX号XXX楼XXX座的公司内,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出口伤人,动手打原告,将原告推到门上,导致原告重心不稳,脚踝部位被玻璃扎伤。原告治疗后,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经公司和民警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住院费10,65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杨艳敏辩称,原告系自行用脚踢被告所在办公室的门才导致脚部被玻璃划伤,故所有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事发证明》系其私自加盖公司印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原告的医疗费用已由公司支付,原告没有损失;银行卡明细中“网转”项目不是每个月都有,故被告不认可该项目系原告的工资,另“网转”的金额浮动较大,即使是原告收入,也是风险性收入,故被告仅认可原告月收入为1,82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XX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8月27日10时许,在公司办公地:本市肇嘉浜路XXX号欧江大厦XXX楼XXX座,原告认为被告关门声过大,至被告所在办公室与被告发生口角,两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两人被其他同事拉开后,原告在被告办公室门外,被告在其办公室内,办公室门处于关闭状态(未锁),原告踢了被告办公室门上的玻璃部位,导致腿被破损的玻璃割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行清创缝合,腓肠神经吻合术,于8月28日出院,入、出院诊断:右小腿玻璃刺伤。2014年10月17日,案外人(审理中,原告确认系其亲属)至XX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就上述事件再次发生纠纷,原、被告的上级张宗艳报警。本院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魏诗艳之损伤酌情给予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原告就事发情况提供了加盖XX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印章的《事发证明》。被告提供了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张某签名的《关于杨艳敏和魏诗艳打架的情况说明》,否认上述《事发证明》是由公司开具。审理中,原告确认其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已由XX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但原告认为公司支付该费用系作为慰问金性质,故被告仍应赔偿住院费。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事发证明》、证人证言(吴某某)、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2014年10月17日)、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关于杨艳敏和魏诗艳打架的情况说明》、事发地照片(2014年8月27日)、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2014年10月17日)、接处警(案事件接报)登记表(2014年10月17日)、证人证言(黄某某、朱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原告所受损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明确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后被其他同事拉开,被告在其办公室内,原告在被告办公室门外,原告因自行踢被告办公室门上的玻璃导致腿部受伤,故原告受伤系其自身主动实施破坏玻璃的行为所导致,并非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故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供的损失方面的证据,本院不再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诗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313元(原告已支付),由原告魏诗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