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申红军与被申请人毛宁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红军,毛宁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红军,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宁,男。再审申请人申红军与被申请人毛宁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红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申请人故意使用假公章,目的明确。原审让申请人举证录像上营业员的情况不公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请,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申红军所称被申请人毛宁故意使用假公章,现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因申红军未能证明其购买的剑南春假酒系毛宁销售,未能提供出具收据人员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不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在原审评理部分已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红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