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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程艳春与白城市雨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春,白城市雨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程艳春,住所地松原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城市雨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程艳春申请白城市雨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劳人仲案字(2015)350号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白城市雨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程艳春案款3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