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5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清彬、庄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清彬,庄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5299号原告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某地。法定代表人任柏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守强,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某地。被告庄清彬,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某地。被告庄细彬,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清彬、庄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锦盛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秦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