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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让多杰与被执行人更太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让多杰,更太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才让多杰被执行人更太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贵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更太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更太加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更太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更太加在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公安巷2-14号,上城豪苑小区6幢楼2单元402号,购买103.49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更太加所有的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公安巷2-14号,上城豪苑小区6幢楼2单元402号商品房一套。二、被执行人更太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多杰仁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完么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