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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亮与被执行人许龙、卫一琛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亮,许龙,卫一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58-3号申请执行人梁亮,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龙,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一琛,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亮与被执行人许龙、卫一琛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许龙所有的三菱戈蓝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YX330汽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许龙所有的三菱戈蓝轿车,车牌号为晋MYX330的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