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他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霞,淄博振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他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韩玉霞,女,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西环内3号楼402号。被执行人淄博振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美食街59号。本院在执行韩玉霞诉淄博振华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450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38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