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胡某某,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