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红卫与刘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卫,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卫,女,1968年2月1日出生,回族,新疆伊犁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刘瑞,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李红卫与被执行人刘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瑞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红卫借款50000.00元、本案受理费1425.00元、公告费4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650.00元,以上合计52475.00元。但被执行人刘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瑞名下银行存款52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