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五龙与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五龙,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五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5)会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五龙与被执行人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刚主动履行了4150元,我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花山支行的存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五龙已领取执行款61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焕审 判 员 汪学思代理审判员 张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