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