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韦业坚诉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业坚,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457号原告:韦业坚,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阳��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银铃科技产业园B13-4。法定代表人:叶圣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韦业坚诉被告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五金模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良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业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业坚诉称: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购买废铁,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协议书付款明细尚70580元,后还款1500元,尚欠原告69080元,并口头约定按时付款,且按银行利息4倍计算利息。因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须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及利息。原告经催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90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在答辩内没有提供证据,亦没有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是一间经营范围为五金模具的生产、销售及设计,模具连铸工艺开发、汽车配件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是叶圣新。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韦业坚赊购废铁。2014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一份《协议书》给原告,协议书主要载明: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欠韦业坚废铁货款70580元,约定2015年3月份付款19580元、2015年6月份付款17000元、2015年9月份付款17000元、2015年12月份付款17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只支付了1500元,余款69080元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协议书》等证据为证,本院经庭审质证后,结合本案的庭审笔录,经综合分析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尚欠原告韦业坚货款69080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经对所欠货款进行结算,虽然约定了支付期限,但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且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货款69080元,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问题,双方在《协议书》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损失是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3日起按���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恒博五金模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货款69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韦业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4元,由被告阳江市恒博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良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