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至胜与九江日报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至胜,九江日报社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985号原告李至胜。被告九江日报社。法定代表人杨鸿敏,社长。委托代理人钟检长,该社法律顾问。原告李至胜与被告九江日报社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至胜诉称:2014年7月18日晚上8时至8时25分左右,九江市三里街发生了一件重大治安伤害案件,两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寻衅滋事疯狂残暴殴打一个小个子无辜百姓。致无辜百姓头部多处血肿、眼挫伤(视力下降)、右耳耳聋(听力下降)、左面部肿大、上口腔挫裂伤、胸部瘀肿、胸部、颈部多处挫裂伤、上腹部挫伤、左脚骨髓水肿、关节积液、外伤性脑梗塞(备注:无辜百姓无三高疾病)等伤情。被打伤后,无辜百姓头部、胸部等部位长期发痛,医生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无辜百姓报警后,三里街警察收受贿赂,弄虚作假,拒绝调查,拒绝取证,乘人之危,欺诈威胁无辜百姓,强迫处理,拒绝为无辜百姓作伤情鉴定。从案件发生到今年9月,已经14个多月了,三里街派出所依然不作出治安处理决定。无辜百姓多次去三里街派出所,去浔阳区公安分局,每次都被推三阻四。无辜百姓要求浔阳区公安分局贾治曾局长亲自当面解释,但是见不到人,浔阳区公安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无辜百姓去法院行政起诉,但是法官竟然不受理,且法官在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适用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库中不存在。其实就是这个法官摆明了要为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才故意在中国的法律文书里用国外进口的法律糊弄人民群众。在法官陈腐的思想里,自古只有官欺民,从来没有民告官。无辜百姓等待了20多天,法官仍然不纠正错误。于是,2015年9月初,原告将此事投诉到被告承办的九江新闻网旗下的九江论坛,投诉老法官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拒绝民告官,但是几天之后,这个帖子被莫名沉掉了,原告回贴激活,几天后,又莫名沉掉了,原告再次回贴,发现不能回贴了,贴子被关闭了。原告又在被告的九江论坛发贴投诉浔阳区公安分局,标题为《贾治曾,你配当公安局长吗》,但是贴子发出去一会儿就消失了。原告又试着重发了几次,同样是一会儿就消失了。原告只好在被告的九江论坛的论坛事务版块提建议,要求被告恢复帖子,如若不能恢复,请讲明理由。原告多次提建议,但被告的论坛管理员置之不理。这是一种权力的傲慢!从被告的管理员对网民的建议置之不理,让原告想到了很多市民到政府机关办事,一件简单的事跑成几次,也没办好。今天去办,办事员说系统升级,明天去办,办事员说领导不在,要领导审批,后天去办,办事员说……,反正办事员总是有推脱的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对国家机关的建议权、监督权,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违背了被告自己做出的承诺,也与XXX主席提出的“要保障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一决策背道而驰的,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原告对自己在被告处发表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无理由删除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警察和法官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百姓有言论自由权,2014年10月3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重大决策。XXX主席也多次强调,政府机关要走群众路线,要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虚心接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好听的要听,不好听的更要听。原告在被告处投诉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建议权,其目的是要求政府部门更正错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是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原告的行为不仅是个人事件,也是社会公益事件。如果原告的投诉能让政府部门依法办事了,那就是有益于整个九江地区,有益于整个社会。依照被告在九江论坛的承诺:汇聚民声,倾听民意,听网友呼声,为百姓维权。原告在被告论坛反映的建议就是民声民意,被告的删贴和关闭贴子行为,违背了承诺。被告删除和关闭原告的贴子,这是一种处罚行为,依照国家法律,任何人受到了处罚,都有申诉权,陈辩权,作出处罚的部门应当告知处罚的依据,但是被告不给原告申诉和陈辩的机会,没有告知处罚的依据,就直接处罚,不符合公平原则。另外,原告多次在被告的九江论坛,发现色情广告。虽然被告发布广告谋取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发布色情广告谋利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是法律不允许的。被告允许他人发布色情广告获取不当利益,却不允许原告发布有益于社会的建议,这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如果被告认为他人发布色情广告是先交钱才能后发广告的,那么被告也可以让原告先交钱再发布建议。2014年7月18日晚上,原告莫名其妙被两个穷凶极恶的歹徒打成遍体鳞伤后,用去了数万元医疗费用。由于浔阳区警察警匪一窝,毁灭原始证据,制造虚假证明村料,原告的损失没有得到分文赔偿。原告的本次起诉必然会给原告带来误工损失,原告已经承担不起损失了。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起诉导致的误工损失,赔偿500元,不过分吧?九江新闻网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官方媒体,政府建设九江新闻网的目的,一方面是向人民群众发布政府信息,接受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足广纳民声,听取民意,为九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提供参考,净化九江的政治空气,打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坛。被告作为九江新闻网的承办者,应当依法管理旗下的九江论坛,不要为谋取个人私利,有偿发贴,有偿删贴。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被其删除和关闭的贴子及赔偿误工损失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发贴的九江论坛由九江新闻网设立,该网站的开办及备案单位均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九江九新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李至胜起诉被告九江日报社非本案适格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至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至胜。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胜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