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罗某,男。委托代理人赵保群、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无法提供被告王某海的详细住址或户籍所在地。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海住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保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