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杜某,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蒋玉梅,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0元,减半收取39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6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审 判 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