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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旭武与被执行人孙家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旭武,孙家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杜旭武,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家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旭武与被执行人孙家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655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11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